在通常的情况之下,优先执行并非仅仅根据谁首先进行保全便能决定。
保全是法院开展的一种防御性措施,目的在于预防
债务人恶意转移或隐藏其资产,确保日后生效的司法裁判可得以顺利执行。
然而,在
执行程序之中,倘若有多名
债权人同时向同一个
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将依照
执行法院所采取的各种执行举措的实施顺序确定债权人的受偿顺位。
然而,若涉及申请执行的对象为人合企业或者是
企业法人,当该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的
债务时,法院将启动参与分配原则,而非单纯依据谁先保全就优先执行。
此外,若有
抵押物权、
质押权以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存在,则拥有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因此可以得出,虽设定保全确实有益于维护将来的执行效力,但是并非谁先保全谁就能绝对地优先执行,而是应结合实际情况中的诸多因素与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