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
法规,即便
离婚后,相应的子女对于存在精神疾病的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
赡养责任。
然而,假如这一部分子女选择放弃或无视自己作为
监护人的职责,那么他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他们可以尝试与其他具备
监护资格和能力的最
近亲属——例如祖父母、伯父、叔母等——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商议并决定谁将成为新的监护人。
如果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
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地的民政部门有权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如果对这一指定结果持有异议,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重新
指定监护人。
在整个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被监护人能够得到最妥善的照顾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这些子女明明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