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面对
债务偿还问题时的原则性规定,通常情况下,
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所拥有的财产进行承担,而股东们则依照他们自身的承诺逐步全额缴纳或者认购相应比例的
股权为限,对于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当股东们未能完全遵循他们的
出资义务或者擅自提取出资款,或者在行使
股东权利过程中对公司
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失等情况,这些股东便有可能被追加成为
被执行人。
如果考虑到该公司是属于
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性质,而且股东已经按照他们的官方表述额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即使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遇到公司
债务问题,他们的
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直接受到强制性的执行。
但是,若是公司属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只要股东无法提供
证据来证明公司的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是与他们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就必须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连带的责任,从而面临
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地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