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负责实施与协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于接获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文书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向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发送相关通知书以提醒其早日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相关资料。
而各方当事人则应当自收到医学会所发出的相关通知书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各类材料以及详细的书面陈述和答辩意见。
医学会亦须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所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之后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工作并出具正式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
换言之,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整体周期通常为六十个自然日。
然而,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鉴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