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者在某些特殊情境之下仍然可能构成
贪污罪行。
然而,
贪污犯罪的成立与否与其退职状态并无完全必然的关联性。
如若退职者在职期间运用职务权益进行贪污
违法勾当,并且直至
退休之后方才东窗事发,或者是在退职之后借助于其在职时期所积累的影响力与人际网络,通过其他
公职人员的
职务行为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取贿赂,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
罪名成立。
然而,对于其是否构成贪污罪行,必须全面权衡行为的性质、手段、发生时间以及涉案金额等诸多因素。
总而言之,我们无法仅仅依据退职这一身份特征就轻易断言某人是否构成贪污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