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若作为被告的主体未出席庭审现场且仅委托律师代表其发表观点,这种做法通常难以满足法律的明确规定。
鉴于
离婚案件所涉及的特殊身份关系,原则上需要
当事人亲自到场参与
诉讼程序。
然而,若被告因存在合理的原因而无法亲临法庭,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身处海外等,并且已经向法院
递交了相应的书面陈述,那么法院或许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是否予以批准。
然而,倘若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法院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即使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做出离婚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双方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等诸多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总而言之,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被告尽可能地亲自出席庭审将更为有利于案件的深入审查与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