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对于
农村宅基地住房所涉及到的
居住权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探讨。若该宅基地住房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那么儿媳作为
家庭成员之一,拒绝让她入住或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当之处。然而,倘若宅基地住房的所有权归属已经明确并落实到了个人身上,而所有者又有权力自行决定房屋的
使用权以及居住安排的话,那么仅仅因为不让儿媳居住这一行为本身,通常并不足以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然而,如果这种拒绝让他人居住的做法乃是出于歧视、虐待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就有可能面临来自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层面的责备批评。此外,若是在此过程中牵扯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例如丈夫也对宅基地住房拥有相应
产权时,那么不让妻子入住同样可能引发争议。因此总的来说,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应
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之后才能够得出准确的判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