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解散并设立
清算小组的过程中,常见的法律规定条件可归纳为如下四种类型:第一类是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公司章程所列明的其他解散理由呈现出来;第二类则是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来决定解散事宜;再者就是由于
违法行为导致企业
营业执照被
吊销、依法被命令关闭或是遭受严重撤销的后果所引起的解散;最后一个原因便是公司运营与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如果持续存在将使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解决,此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
解散公司的请求。
当公司面临上述任何一种解散情形时,都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天内成立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
若过期仍未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的话,
债权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法院指派特定人员组建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