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高级人
民法院并不直接参与
一审离婚官司的管理和审理。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离婚官司的首次审判工作通常交由基层人民法院来执行。
若该案经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初次审理以及之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二次裁判后,
当事人仍然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并提出
申诉申请,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申诉请求进行审查。
只有当审查过程中证实申诉具备再审审理的条件时,高级人民法院才会决定
立案审理该案。
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案件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适性意义等,高级人民法院在得到上级批准后,也有可能直接接手此类一审
离婚案件。
综上所述,高级人民法院在收案之后并非必然立案处理,所作决策将取决于相关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