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的
法律纠纷中,若一方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
扶养义务,即不向义务承担者提供必要的
赡养费用,那么此举通常并不会对个人应缴纳税款的减免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之中,并未规定将离婚当事方是否支付赡养费纳入到
个税减免的评估体系当中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因离婚而导致
抚养子女或
赡养老人等实际状况发生显著转变时,此类变更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的选择与计算方式。
例如,若获得了对子女的
抚养权益,纳税人便有权依法行使权利,按合理比例申报子女上学所需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了。
总的来说,针对个体税收优惠的评估应该从多个合法角度予以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仅凭借离婚及扶养费用的支付与否就轻易作出决定。
具体申请情况还需要结合每个人的个人总收入以及其
家庭成员的具体构成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精确的税务申报和计算,以确保符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