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领土范围内,
土地所有权主要被划分为国家所有及集体所有两个
类别。
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其所有权自然归属于国家。
然而,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当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考量时,有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
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归属村农民集体所有,并由相应的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经营与管理工作。
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亦可继续保持其所有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及其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