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与
代位权作为
合同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虽然同属直接针对
债务人为保护债权而设置的权益手段,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明显且本质性的差异。
撤销权主要是指当债务人主动放弃自身到期债权或故意实行无代价地变更财产形态时,由于这两种行为都会给
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失,因此债权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撤销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重新恢复债务人原有的承担偿还
债务责任所需的最主要财产形式。
相较之下,代位权则是由于债务人未能正当使用其到期有待行使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此状况下,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项债权。
代位权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债务人因自身的消极行为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
构成要件方面,撤销权更加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其行为对债权人债权所产生的实际损害程度;而代位权则更加关注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以及由此对债权人债权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后果。
在具体的行使方式上,撤销权需要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代位权同样需要通过
诉讼途径,只不过是以债权人的名义来代替债务人享有该项债权。
综上所述,尽管撤销权与代位权都属于
合同保全措施,但是它们各自在
适用范围、实施过程以及预期效果等方面仍存在显著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