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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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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1730人看过
导读: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两种法律手段。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且影响债权人利益,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抗辩。债权人可因债务人债权时效将至或未申报债权等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代位追索。撤销权针对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低价交易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逾五年失效。撤销行为后,相关行为无效。
法律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法律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

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以及债权人撤销权两种形式。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主要体现在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最终产生不良损害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即相对人)实体享有的债权之权利。

具体而言,1.如果因为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从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进程,那么对此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债务人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但此类权利若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者则排除在外。

同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已到期债权为上限。

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此外,相对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要求,同样可以向债权人申诉

2.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来得及到期之前,如果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或与其关联的从属权利遭遇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能按照法院规定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这些因素皆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可以依法代位于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向其进行追索并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甚至要求其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如果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了代位权的合法有效性,由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在债权人接受履行完毕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依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归于终结。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债务人的某些债权或与其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遭受保全、执行措施,或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都需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其次,债权人撤销权主要运用于当债务人实施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具体来说,1.假如债务人采用放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对其拥有的财产权益进行无常处置,又或者是故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这些行为均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所以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上述不当行为。

2.如果债务人出资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物品或受让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的他人财产,亦或是为他人负担过高债务担保,凡此种种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直接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些问题,债权人便可行使撤销权来阻止这些违法行为的继续。

在行使撤销权方面,其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实现债权为界限。

而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自然也应该由债务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有效期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开始计算,最迟要在一年之内行使。

而如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长过五年以上仍未行使这一权利的话,则该项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

假设债务人的某一行为已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至终都不会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有几种

对于触犯寻衅滋事罪者的量刑标准如下:对社会进行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监禁;若有多人协同参与此类事件,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合同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以及债权人撤销权两种形式。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主要体现在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最终产生不良损害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来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即相对人)实体享有的债权之权利。

具体而言,1.如果因为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从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进程,那么对此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行债务人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但此类权利若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者则排除在外。

同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已到期债权为上限。

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此外,相对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要求,同样可以向债权人申诉。

2.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来得及到期之前,如果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或与其关联的从属权利遭遇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未能按照法院规定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这些因素皆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可以依法代位于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向其进行追索并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甚至要求其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如果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了代位权的合法有效性,由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在债权人接受履行完毕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依据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归于终结。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债务人的某些债权或与其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遭受保全、执行措施,或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都需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其次,债权人撤销权主要运用于当债务人实施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具体来说,1.假如债务人采用放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对其拥有的财产权益进行无常处置,又或者是故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这些行为均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所以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上述不当行为。

2.如果债务人出资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物品或受让价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的他人财产,亦或是为他人负担过高债务担保,凡此种种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直接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的特定相对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些问题,债权人便可行使撤销权来阻止这些违法行为的继续。

在行使撤销权方面,其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实现债权为界限。

而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自然也应该由债务人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有效期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开始计算,最迟要在一年之内行使。

而如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长过五年以上仍未行使这一权利的话,则该项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

假设债务人的某一行为已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至终都不会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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