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动物致害事件通常牵涉到到动物的看护者或管理者的责任追究问题。
假如由他们负责照顾的动物对第三方造成了任何伤害,那么除非能够确凿地证明该伤害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导致的,否则,该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员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负起
侵权责任。
例如,若违反了相关的动物饲养规定,未能给动物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进而引起了损害后果,那么照例,动物的主人或管理员就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当涉及到诸如烈性犬等被严格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带来的
人身伤害时,宠物的主人或管理员甚至需要负担起绝对性的
无过错侵权责任,即使
受害人本身在事件中存在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宠物的主人或管理员的
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是因为宠物被遗弃或者逃跑,在这段时间内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仍然需要由原来的宠物主人或管理员来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作为宠物的
监护人或管理员,他们对于所饲养的动物有责任进行妥善的管理和防范,以避免其可能产生的任何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