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要由以下几种具体的心理与行为方式组成:首先,利用其担负的管理职责之便,通过侵占、
盗窃、诈骗或实行其他不当手段,从而
非法占有、占有社会
公共财产;其次,作为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
委派管理、经管国有财产的人员,借着职务之便,对国有财产进行侵占、盗窃、诈骗或实施其他非法手段,进一步非法占据国有财产;第三,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在对外交流活动中收受礼品,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应上缴国家却未予上缴,且涉及的金额数量达到一定标准。
对于贪污罪的判定,必须全面权衡
行为人的身份地位、主观动机、实际行为及其涉案财产的属性、价值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行为乃是严重
违法犯罪行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