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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造成的损害结果该如何认定

沈** 广东-东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6 03:06:17 468人阅读

合同诈骗造成的损害结果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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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合同诈骗损害结果,要考虑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诈骗行为导致的财产减少,像交付的货款、货物,按客观证据的实际数额算。
2.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如无法履行合同失去的预期利润,认定较严格,需确定且可预见。
3.认定时结合合同履行、款项用途等。若款项被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无法返还,可认定被害人受损。
4.要有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实际交付且无法收回的财产定损失,部分追回则扣除。

2026-01-26 09: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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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造成的损害结果认定需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考量,结合合同履行等因素,以充分证据支撑,按被骗人实际交付且无法收回的数额认定,部分追回应扣除。
法律解析:
直接损失是因合同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像交付的货款、货物等实际损失,以客观证据证明的实际数额为准。间接损失为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合同无法履行失去的预期利润,但认定较严格,需具备确定性、可预见性。认定损害结果时,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款项用途等因素。若行为人将骗取款项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致无法返还,可认定被害人遭受损失。整个认定过程要有充分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财务账目等。司法实践中,按被骗人实际交付财产且无法收回的数额认定损失,部分追回则扣除相应部分。如果遇到合同诈骗损害结果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6 08:4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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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损害结果认定需综合考量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合同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减少,以客观证据证明的实际数额为准;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较严格,需具备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认定时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款项用途等因素。若款项被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无法返还,可认定被害人遭受损失。同时要有合同、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据支撑。
3.司法实践以被骗人实际交付且无法收回的财产数额认定损失,部分追回的应扣除。为准确认定,当事人要妥善保存交易证据,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证据和相关因素,保证认定公正合理。

2026-01-26 07:4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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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造成的损害结果认定要兼顾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合同诈骗行为致使的财产直接减少,像交付的货款、货物等,其数额以客观证据证明的实际数额为准。
(2)间接损失为可得利益损失,例如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失去的预期利润,但认定较为严格,需具备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3)认定损害结果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款项用途等因素。若行为人将骗得款项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致无法返还,可认定被害人受损。
(4)认定需有充分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财务账目等。司法实践中,以被骗人实际交付且无法收回的财产数额认定损失,部分追回则扣除。

提醒:遭遇合同诈骗时,要及时收集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对于间接损失认定较复杂,不同案情结果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06:1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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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损失类型: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依据客观证据证明的实际数额,像交付的货款、货物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较严格,需具备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结合相关因素:认定时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款项用途等。若款项被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无法返还,可认定被害人有损失。
(三)准备充分证据:利用合同、付款凭证、财务账目等证据支撑损失认定。
(四)确定实际损失:以被骗人实际交付且无法收回的财产数额认定损失,若部分追回则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26 04:42: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1、没有造成损害。2、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1、没有造成损害。2、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1、没有造成损害。2、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各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均远轻于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东西方文明的激烈冲突,各国法文化传统以及刑法价值观的巨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都烟消云散。各国立法者庄严宣布:对中止犯就应大幅度从宽处理。尤其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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