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铺租赁合同中天然气设施是否可用的问题,其决定权在于合同文本对该事项的具体列明。
倘若合同中有明确条款指出商铺应当配备有天然气设备,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尚未启用,那就证明出租方可能存在着违反条款规定的事实。
然而,
违约行为的定性则必须参照未提供天然气设备是否已经严重到使得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达成,或者给
承租方带来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
如果仅仅是天然气设备的轻微缺陷,并且并没有对正常的商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这种情况或许并不足以被视为是根本性违约。
另外,当承租方发现商铺内并无天然气设备时,是否能够及时地向出租方提出解决方案的请求,这也是影响违约行为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承租方未能及时告知出租方这个问题,那么出租方可能会以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违约的判断,我们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来做出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