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
动物致人损害这一类事件的
归责原则主要分为两大
类别:首先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明确指出,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时,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他们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那么他们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部分责任。
例如,假设某位行人正在正常地行进,却不幸遭到了他人未拴绳的狗的攻击并受伤,那么狗的主人通常需要对此负责。
其次是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那些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以及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际上,这是一种推定其存在过错的责任方式,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并无过错,否则都将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及其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从而确定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例中所应负的责任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