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
刑法制度中,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并不取决于
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利润的意图或行为。
即便是出于单纯的帮助他人或者基于人际关系等非盈利性原因参与到毒品的贩卖活动中,也依然会被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换句话说,贩卖毒品罪并非一定要以获取金钱收益作为前提条件。
依据刑法的明确规定,只要有
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他/她便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所售卖的物品为毒品,却仍然进行非法销售,或者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购买了大量毒品并准备将其进行贩卖。
无论是贩卖毒品所得的经济利益高低如何,还是贩卖者是否确实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了任何形式的经济回报,只要他们参与到了毒品的贩卖过程之中,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刑法制度。
即便这些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好意地提供帮助或者仅仅出于个人感情因素,也不能够使他们摆脱法网的束缚。
为了能够有效地遏制日益严峻的毒品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
公共安全与稳定,我国对于此类
犯罪行径采取的
刑罚措施颇为严格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