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特定人士施展药物影响以使其失去意识或无法抵抗,继而以性的名义进行侵害,这一行径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强奸罪。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强奸罪的定义为:违反女性的自主选择权,采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此定义中,所谓的“药物”,恰恰是被归类于“其他手段”的范围内。
此种手段所导致的行为具备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非法性。
只要有确实的
证据来表明罪犯是通过对
受害人用药而违背其意愿进行性接触的,那么这位
犯罪者理应被判定犯有强奸罪并接受相应的
刑事制裁。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证据的收录与保存对于认定犯罪极其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