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夫妻共有的唯一一处住宅,虽然有可能面临
强制执行的风险,但是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
假如这套住宅的面积相对较大,同时其价值也较高,以至于超出了
被执行人和他的
扶养亲属们日常生活所需的程度,那么法院便有权对这处房产进行执行,不过在此过程中,法院会为被执行人和他的扶养亲属们预留出一定的生活费用,或者提供临时性的住所以供他们使用。
然而,若这处住宅是被执行人和他的扶养亲属们日常生活所需的唯一居所,并且他们并无其他可供居住的地方,那么原则上来说,这处房产是不应该
被强制执行的。
然而,如果
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他的扶养亲属们提供新的居住场所,或者愿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这处房产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给予被执行人,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对此房产进行执行。
总的来说,能否对某处房产实施强制执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