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
违约金与
损害赔偿金是允许同时适用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无条件地兼容匹配的。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违约金兼具着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性。
当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补足实际遭受的损失时,
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增额。
若因
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损失已经超越了事先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损失,受害者有权主张获得损害赔偿金。
然而,若违约金的数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当事人同样有权利请求适当降低。
总而言之,能否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共同使用,主要取决于具体的
合同条款、违约事实以及实际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在确定
赔偿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状况等诸多因素,从而得出最为公正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