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偷
逃税款高达四万元人民币的情况,这很可能涉及到
逃税罪的范畴之内,逃税罪则明确地规定了纳税人利用
欺诈或隐蔽手段进行故意
伪造纳税申报表举动或者是干脆选择不进行纳税申报,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较大数额的实际税款并占据全部应纳税额超过10%的严重情节。
然而,如果这类
违法行为没有达到我们前面提到的这种比例以及数额的标准,在税务机构已经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以便使纳税人能够补足应该缴纳的税款, 同时还需要缴纳
滞纳金, 如此以来,即使他已经接受过行政纪律处分,也不会再被追究
刑事责任了。
不过,这里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过去的五年中,该纳税人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
刑事惩罚或者被税务部门给予了两次以及更多的行政罚款的处分。
仅仅涉及到惩罚性税收的问题,四万元人民币,就需要我们详细评估应纳税额的比例水平,以及考虑是否有上述的例外情况存在等等各种因素,以此来准确的判断出有关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如何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