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农业
劳动者并不具备担任
国家公务职员的资格,而对于
贪污罪这一罪行的发起者许多情况下都是指国家的
公务人员。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下,假如农民被赋予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职责并借此机会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那么他同样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被告。
基于
刑罚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贪污罪实际上属于
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
这是因为该
罪名的成立必须以
行为人借助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作为必要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要判定农民是否涉及到贪污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具备相关的特殊身份,以及是否通过特定的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