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乃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受过国家政权机关系统培训合格后具有从事公务或执法职能干部身份的公务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全权委托行使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职责的人员。
然而,广大民众如非处于这个特殊群体范畴之内,便难以构成该项罪行。
贪污罪的根本性质在于
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之便,侵吞
公共财产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而普通公民由于缺乏此类职权便利与相应的权力支撑,因此其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往往无法满足贪污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条件。
尽管如此,这些公民也有可能因其他不当行为导致触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例如
盗窃、诈骗公共财产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