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滥用
逃税法条的行为应当明确界定为逃税。
关于
逃税罪名的确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通过
欺诈或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制作
虚假的纳税申报报告,或者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所得,以此逃避应交纳的
税费,并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占据应纳税额的总数超过10%。
其中,此处的"
数额较大"特指逃税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满25万元人民币。
至于
数额巨大则泛指逃税金额在25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情形。
在此,有必要特别提醒大家,若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机关依其法定职能已经发送了追查缴纳税务的文书之后,纳税人补足其应付的税收并支付相应的
滞纳金并接受过
行政处罚的,可以免除进行
刑事责任追究;然而,如果在五年之内由于逃避缴纳税款而受过
刑事制裁,或者曾受到税务机关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