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
法定继承人的排序事宜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更。
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
第一顺位依次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中,子女涵盖了婚姻所生的子女、非婚姻所生的子女、养育之恩的子女及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而父母则包罗生育之恩的亲生父亲母亲、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和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位则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
继承权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进行
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人可继承遗产,那么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承接。
然而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们在继承遗产时应平均享有权益,除非针对那些在日常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者所传承的财产时,应对其加以照顾性分配。
同时,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若未能履行抚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理应予以不分或少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