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贪污犯罪者
减刑的事宜,必须经过全面而综合的考量。
首先,在服刑期间,
犯罪分子若能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的态度或立下显著的功劳,那么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具体来说,悔过自新的表现形式包括真诚地承认罪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规制度,以及主动积极地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等等。
而对于
立功的形式,则包括制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成功提供关于狱内和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的真实举报,或者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成就等等。
此外,对于
贪污罪罪犯的减刑,还需要严格审查他们对于自身贪污所得财物的退还情况。
若能够积极地退还
赃款,将对是否给予减刑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判以
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罪犯,一旦依法减少至无期
徒刑之后,将
终身监禁,无法再得到减刑或
假释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