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误且损害自身权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相关法律文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好能证明内容错误和自身权益受损的证据。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不能提起再审,若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可上诉。若因不可归责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权益,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复杂的其他程序寻求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