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饲养动物致他人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的
侵权纠纷事件中,
举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
类别:
首先,受害方需提供
证据以证实其确实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如伤情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情况等等;
其次,饲养动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的义务人应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免责抗辩事项之责任,例如成功证实损害乃由受害一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发;
最后,若存在第三方介入并导致
动物侵权的可能性,该第三方也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据以证明自身行为与
侵权结果间存在的关联性。
值得注意的是,
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除非能明确证明损害系因受害一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引起,否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