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开发商未取得全部法定证件即擅自收取认购
定金/诚意金的事项中,此举涉及到严重
违法行为。
所谓“五证”,乃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经营的必备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收取认购定金/诚意金行为本身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然而若在此种情形下发生,显然与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针对此种情况,权利人可以合法、有效地要求开发商返还所收款项。
如果开发商采取拒不归还的态度,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提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由律师以
不当得利为由发起
民事诉讼,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