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
动物致人损害乃是指由饲养之动物引发他人伤害的情形。
此处之“损害”既涵盖
人身损害亦包括
财产损失。
譬如遭受疯狗撕咬、家猫毁损物品等。
当饲养的动物造致他
人损害时,相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负起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实损害系因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则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例如,若有人故意挑衅凶猛犬只以致受伤,那么该犬只之饲养者或管理者则应获得减责待遇。
倘若违反管理规定,对动物未能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最终导致他人损害,即使受害方存在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亦无法获得减轻责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