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事故鉴定事宜,主要划分为两大
类别。
其中之一为初次鉴定,该项职责交由所在地区的设区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另一类则为再次鉴定,此项工作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开展。
若
当事人对于初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务必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医学科学领域基本原理展开。
其最终得出的鉴定结论将成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关键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