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面,相较于其他形式的合伙企业具有其独特之处。
首要的是,倘若在执行业务活动过程当中,
合伙人为自身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了
企业债务,那么他便须承担起无限制的
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起无限的
连带责任,其余的合伙人仅需以他们在合伙企业巾占据的那部分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
举例来说,若有某个合伙人因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而导致了企业背负负债,那么他就需要对此承担起
无限责任;然而如果这些
企业负债并非由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甚至也不包括那些合伙人之间相互
担保所招致的共同责任在内,那么这类企业债务则由全体合伙人集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判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关键就在于区分造成
债务的行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