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
贪污犯罪所涉及之侵害对象通常涉及公共财务,此包括而不仅限于各机构所拥有之资产。
然而,其扩张范围并不仅局限于部门的直接财产,同样也覆盖至本单位所掌控、管理之下的各类财产。
例如,尽管并非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仍由本单位所掌握、利用或支配的财务资料,亦可视为
贪污罪的作案目标。
贪污罪的本质在于
行为人在职务上利用其所享有之特殊便利条件,秘密侵吞公有财物。
此处所言及之“公有财物”涵盖广泛,只要与各个部门的公共职责有所关联且处于该机构的管理和监控之下的财物,皆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作案目标。
然而,在实际事例中,我们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做出精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