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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内涵着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凭借职务上所具备的特殊地位与权力,通过以下不正当途径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属于公共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例如直接侵吞公款。
2. 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公共财物。
3. 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从而骗取公共财物。
4. 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在对贪污罪进行认定时,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主体的身份特征、行为手段的违法性、被侵占财物的性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同时还需满足法定的数额或者情节标准。
最新修订: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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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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