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
起诉讼,被告提出异议并提供
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
债务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
举证责任的,判决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因此,仅仅依靠转账记录是仍可以发起
诉讼的,然而是否能够获得
胜诉的裁决结果,还需要全面评估众多复杂的影响因素。
转账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存在资金流动的有效证据,但是要想构建起一整套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的完整证据链,可能还需要补充其他类型的证据。
例如,双方关于借款或交易的详细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明确揭示资金性质以及用途的相关材料。
如果原告主张这笔转账属于借款,那么仅凭转账记录,被告可能会提出反驳意见,如将其解释为赠与、还款或是其他合法的经济往来。
在此情况下,原告必须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借贷的共识。
总而言之,转账记录无疑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它并非决定胜诉与否的唯一关键因素,原告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情况,补充相关的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