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对于连带
保证责任的案件,其
诉讼时效应当一律确立为不超过三年的时限。
也就是说,每一位连带保证
责任人有权在此时间范围从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起连续取三年内,依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主动承
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
保证类型的案件中,倘若
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
保证期间,或是已按法律
法规要求制定了合法的保证期间,那么当
债权人在这些保证期间内未就此项债务向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时,保
证人将自动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
然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中,债权人则有权利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在
诉讼过程中出现诸如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特殊情况,那么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也将会随之发生相应的改变。
举例来说,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债务人或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都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从而使得
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