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场合下,通常采取无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
处理方式。
此政策表示,只需受害者能够证实损害确实源于饲养的动物所为,那么其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便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某些法定的
免责事由,如受害者故意挑衅动物从而引发损害事件。
然而,若能证明损害系由于被
侵权方的严重过失所导致,则可适当减轻饲养者或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当明知该动物具备强烈攻击性的前提下仍然接近时。
此外,对于那些被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饲养者或管理者将无法享有任何法定的免责事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