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的起源往往源于诸多不同的法律事实。
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包括:1)合同之债:此类
债务自合同经合法性审查确认正式缔结之日起便应生效;2)
侵权之债:该类债务则由
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之际产生;3)无因管理之债:当事务管理者对于被管理事件实施有效掌控并获得相关收益之人明确表示同意之时,此类债务宣告诞生;4)
不当得利之债:此种债务自获取不当利益并对他人造成实质
经济损失的那刻起便应出现。
在涉及到
借贷关系的案件中,可以说只要出借方将相关款项顺利地交给
借款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东便已正式确立。
而在
买卖合同的场景下,当卖方成功地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并且买方也履行了支付相应价款的责任,那么债权债务关系也就应运而生。
总的来说,每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时间都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精确的认定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