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纠纷责任判定的鉴定工作,一般的情况下并不会由法院亲自管理。
通常而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重要环节,会交由医学会来组织实施。
具体来说,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将承担起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任。
而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地方医学会则负责组织二次鉴定工作。
若
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在
诉讼程序中,法院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