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被归类于一种
结果犯范畴内,而并非
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即是指
犯罪者的特定危害性行为必须切实引起法律所规定的某种安全事件或状况的发生,以此作为构成该犯罪正式成立的标准。
然而,环境污染罪则是以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公共和
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害乃至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为衡量标准的,这些严重后果的出现方能判为该罪。
环保部门制定相关规则来保护环境资源,惩治那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
假如仅存在环境污染的潜在威胁,但并无引起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通常情况下这类事例将无法被视为环境污染罪予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