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解除同居关系并进行
财产分割的
法律诉讼中,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普遍遵从以下几个原则:首先,由
败诉方负责支付相应的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当
胜诉方自行选择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这一规则可以例外适用。
若审理结果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则需由
司法机关根据实际事例的复杂程度来判断应当由哪方
当事人自行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
对于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将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最终的决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确定谁应承担受理费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将充分考虑案件的各个细节、双方的主要诉求以及提供的各项
证据等多种因素,以实现公正且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