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同时可涉及其对象——贪污物品,这是一个涉及到
国家公职人员运用职权之便,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或是其他不法手段
非法占有的
公共财产的行为。
在此定义下,公共财产包含范围广袤,远远超出了货币的范畴,还包含了公共所拥有的一切物品。
比如,
公职人员依仗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属于公众共有的房地产、汽车、设备等贵重物品,亦可被视为
犯罪行为中的贪污罪。
判定贪污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
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其职务赋予的权力,实施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并且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达到
违法情节严重的地步。
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认定为贪污物品的价值评估,将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评估标准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