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并非
贪污罪的一种。
挪用公款罪的内涵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从事
违法活动,或者其
数额较大时,还会利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此外,若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
逾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之规定。
然而,贪污罪通常表现为为了达到
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优势,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获取
公共财产的行为。
这两种罪行在主观动机、实施
犯罪的形式以及犯罪侵犯的客体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挪用公款罪主要强调的是暂时性的挪用公款
使用权,
行为人并无长期占有公款的意图;而贪污罪则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最终目的。
在对这两类罪行进行
定罪量刑时,所采用的标准也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