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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不属于贪污罪吗

挪用公款罪并非贪污罪的一种。
挪用公款罪的内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其数额较大时,还会利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此外,若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逾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之规定。
然而,贪污罪通常表现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优势,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获取公共财产的行为。
这两种罪行在主观动机、实施犯罪的形式以及犯罪侵犯的客体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挪用公款罪主要强调的是暂时性的挪用公款使用权行为人并无长期占有公款的意图;而贪污罪则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最终目的。
在对这两类罪行进行定罪量刑时,所采用的标准也是截然不同的。
最新修订: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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