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之下,首要之务便是清晰界定该
合伙人为
清偿债务而动用了其在合资公司中的投资份额。
依据现行法律规章,若某位合伙人大额
个人债务无法得到全额清偿,相关债权方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处分该合伙人为合资公司所有的未分配财产份额。
然而,在此过程中,其他合伙人仍保有优先选择购买权。
即,当需处分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具有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被执行合伙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的权力。
此外,若其他合伙人无意购买,则在将财产份额转让予非合伙人的第三方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给予他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机会。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在保护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合资公司的稳定运营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应有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