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
行政复议机构须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在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行政复议裁决。
然而,若面临复杂情况而导致无法如期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经过该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批准后,将有望适度延长做出决定的所需时间,同时通知相应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此类情况下,所作延期最多不得超出三十天。
值得强调的是,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而停止进行,除非出现以下四种重要情形:持有要求停止执
行权利的被申请人提出此类需求;具有这样权力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暂时终止执行的情况;当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请求且该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该请求合理时;或者受到法定原因制约,需要终止执行的。
请务必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充分严谨地搜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有力
证据,以支持您的
申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