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
监视居住期间内,辩护律师通常无需获得批准便可进行见面会晤。
然而,针对部分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例,警方在进行
侦查阶段时,若辩护律师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家中与其见面会谈,则需经过
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对于大多数事例来说,只要辩护律师持有其执业证书、位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或者有法律援助办公室开具的公函,便有权要求与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
面对此类请求,看守所应当尽快为辩护律师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维护了辩护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