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实施的
侵权行为必须是未经
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实施受到
著作权专有权严格控制的行为活动,例如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等,这是最基本的
构成要件之一。
其次,考察侵权行为者的心理状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所谓“故意”,即公开承认自己的行为确实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利,却仍然毫不犹豫地去实施;至于“过失”,则可以理解为明明应该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利,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察觉,又或者在心中已知悉问题所在,1但依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有能力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然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侵权行为必须给著作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比如经济上的损失、声誉上的损害等等,这也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我们还需要证明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正是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罪魁祸首。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的一点是,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构成要素的认定是十分复杂且多元化的,需要结合各种因素才能做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