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为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监视居住期间,他们享有与辩护律师会面的权利。监视居住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在其执行过程中,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方可与他人单独会面,然而,对辩护律师的会见却无需经过这
一审批程序。当辩护律师自主决定与
当事人会面时,应当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如此一来,便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并为自身的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